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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监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的重大或者可能会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作出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作出责令企业强制召回缺陷产品的决定;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的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可以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施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法制审核后,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程序和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单位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在提请上会讨论前须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意见送交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拟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单位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时补充。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承办机构的经办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行使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承办单位,情况复杂的,经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上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在开展法制监督工作时,发现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家质检总局文件,自治区政府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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